公司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,應通知檢附相關證明以免受罰!
公司在 受理股東股權移轉時,如移轉原因為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,應 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,切勿以贈與價值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,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,就直接受理移轉登記,以免受罰。
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 條規定,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,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,或核定免稅證明書,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,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,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。公私事業若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即予受理,其屬民營事業者,依同法第52條規定,須處15,000元以下的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