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,隨著颱風季節來臨,營利事業如因颱風、豪雨、地震、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造成財產損失,應於災害發生次日起30日內,檢附損失清單、現場及毀棄物照片等相關證明文件,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勘查。
該所提醒,營利事業著手清理受災現場前,務必針對受損財物拍照存證(照片宜加註拍攝日期),並妥善保存維修估價單、維修收據或發票等資料,以維護自身申報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的權益。
該所進一步說明,凡符合規定的災害損失,得依規定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非營業損失,惟已獲保險理賠部分,不得重複列報。為保障自身租稅權益,營利事業應留意申報期限,並妥善備齊相關證明文件,以利申報作業順利進行。
此外,建議善加運用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」服務辦理災害損失申報,無須親自到場,即可完成相關程序,不僅免除排隊等候之不便,亦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,兼具效率與便利性。
如有任何疑問,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-000-321洽詢,將有專人為您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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